(2017)吉018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立军、张广有与德惠市布海镇侯家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军、张广有与被执行人德惠市布海镇侯家村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5日作出(2011)德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立军、张广有依据该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立军、张广有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德惠市人民法院(2011)德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天志代理审判员 王国峰代理审判员 陈迎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