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仲华与李玲、袁旭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华,李玲,袁旭光,丁荣泰,姚权,王心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511号原告:仲华,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李玲,女,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袁旭光,男,196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丁荣泰,男,1954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姚权,男,1969年9月月1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第三人:王心福,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仲华与李玲、袁旭光及第三人丁荣泰、姚权、王心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仲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仲华负担。审 判 长 许 蓓人民陪审员 吴爱民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