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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3、韩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967号原告韩某1。被告韩某2,男,出生不详,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韩某3,男,出生不详,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韩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2、韩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