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韩某1与韩某3、韩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967号原告韩某1。被告韩某2,男,出生不详,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韩某3,男,出生不详,职业不详,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1与被告韩某2、韩某3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某1申请撤回对被告韩某2、韩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某1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韩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