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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949号原告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蒙城县牛群商贸城西侧307线北侧。法定代表人魏黎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红,办公室主任。被告刘亚,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城县鸿业助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