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得勇,成姝璇,徐瑞峰,胡玉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3191号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号*楼。负责人焦晓惠,该中心总经理。被告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荷花东街**号东辰现代花园*组团*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徐瑞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得勇,男,生于1976年11月1日,户籍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成姝璇,女,生于1984年5月3日,户籍住址: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徐瑞峰,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户籍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胡玉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6日,户籍住址:四川省江油市。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告四川宜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得勇、成姝璇、徐瑞峰、胡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文 波人民陪审员 林运友人民陪审员 张本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