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2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墨市华鲁万昌鞋材厂、姜博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华鲁万昌鞋材厂,姜博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华鲁万昌鞋材厂,住所地即墨市蓝村镇六里村。经营者乔显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姜博瀚,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华鲁万昌鞋材厂与被执行人姜博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为4141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