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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985号原告:王某1,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原告:王某2,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原告:王某3,女,195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4,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赋征,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云,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开发区。特别授权。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审判员  祝建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