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远安县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爱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远安县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罗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6)鄂0525执577号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旧县镇洪家村*组。组织机构代码:68268489-1。法定代表人季光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鑫芳,远安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罗爱民,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住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鄂远安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远安县信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爱民立即偿还货款4075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爱民现下落不明,且确无可��执行的财产。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5执5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朱振宇审判员 高京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