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3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倪银喜、杨鹏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倪银喜,杨鹏飞,赵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3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号。负责人:任莉被执行人倪银喜。被执行人杨鹏飞。被执行人赵海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倪银喜、杨鹏飞、赵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陕0113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倪银喜、杨鹏飞、赵海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提出因正与三被执行人就还款协议进行协商,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36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3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健鹰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