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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金成与代成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成,代成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176号原告:王金成,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被告:代成功,男,46岁,汉族,个体,现住梅河口市。王金成与代成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金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金成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闻—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