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8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贵庭与赵娜娜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8执101号赵贵庭与赵娜娜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晋0428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贵庭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娜娜长期在外打工,具体打工地址不详,无法联系。经查询,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428执1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员鲍钰执行员 许红生执行员 解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花晓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