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加明与成慧明、曾鑫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加明,成慧明,曾鑫,深圳市东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732号申请执行人胡加明,男,汉族,1977年3月29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成慧明,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甘肃省清水县。被执行人曾鑫,女,汉族,1984年8月1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江阳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东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9楼(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79255523-0。法定代表人成慧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成慧明、曾鑫、深圳市东方传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胡加明返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二、驳回申请人胡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万元及其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人民币3470.61元,已通知领取;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成慧明所持有���深圳市东方传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75%的股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成慧明所持有的深圳市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6.68%的股权,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成慧明所持有的深圳市前开信商投资有限公司4.1667%DE股权,依法冻结其所持有的深圳市洛克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5%的股权,上述股权暂不宜处置;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鑫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慧明名下宝马牌(车牌号为粤B×××××)汽车一辆,暂无法处置。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 华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邢 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