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某1与梁某2、田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梁某1,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梁某2,女,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田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梁某1与梁某2、田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873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继承人梁敬陈名下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房产归梁某1所有;梁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给付继承份额折价款:原告梁某219,000.00元、原告田某19,000.00元、被告梁丽艳38,000.00元、被告梁光卫38,000.00元、被告梁煌38,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原告梁某2负担500元,原告田某500元,被告梁丽艳负担1,000.00元,被告梁某1负担1,050.00元,被告梁光卫负担1,000.00元,被告梁煌负担1,000.00元,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民一初字第8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韩晓峰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久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