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执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执1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被执行人: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59号齐乐量贩KTV,组织机构代码669317054-0。法定代表人:周燕滨,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中,向上述被执行人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因其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齐乐娱乐休闲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亦提供不出以上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执行标的6175.00元(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玉赅审判员 徐庆来审判员 李爱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