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明彩与路殿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彩,路殿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79号原告王明彩,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路殿仁,男,汉族,通化市人,农民,住集安市。王明彩与路殿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明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明彩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