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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明彩与路殿仁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彩,路殿仁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779号原告王明彩,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委托代理人王玉荣,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路殿仁,男,汉族,通化市人,农民,住集安市。王明彩与路殿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王明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明彩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明彩负担。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