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舒建军与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军,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舒建军。被执行人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舒建军与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眉山闻欣锌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舒建军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353000元及利息470600元、律师代理费65884元、诉讼费1447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机器设备委托拍卖,经过三轮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