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红雷申请武秀英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洪雷,武秀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财保73号申请人孙洪雷,女,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申请人武秀英,女,194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青冈县。申请人孙洪雷与被申请人武秀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申请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武秀英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存款19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武秀英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存款1900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孙洪雷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存款1900元予以冻结。以上财产在冻结��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私自处理,违者追究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柳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