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1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邹国新与被告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国新,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2632号原告:邹国新。被告: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丹东亿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汤池镇。法定代表人:卢敬一,该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融。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国新与被告辽宁思慕佳食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国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