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伍家为与何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家为,何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伍家为,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被执行人:何明华,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伍家为申请执行何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何明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伍家为借款70000元,并支付垫付诉讼代理费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明华所欠前述债务限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伍家为19395元,其余在2017年11月25日前履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伍家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22执711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德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