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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转建、王丽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转建,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80号申请执行人:段转建,女,195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丽,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转建与被执行人王丽、合肥隽永宾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一时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