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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62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8万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6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