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662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3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某某偿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8万元,诉讼费2050元,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3执6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兴旺审 判 员 贾鹏杰助理审判员 白天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