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智盈申请执行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盈,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智盈,男。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负责人王启程,男。张智盈申请执行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智盈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318元。本院在执行张智盈与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屋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王启程依法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了被执行人陕西三秦建设集团北关老街步行街商业楼工程项目部的负责人王启程的出境和高消费。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对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