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渝北法院民一庭与重庆蜀天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蜀天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255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周轶,院长。被执行人重庆蜀天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5-2号1幢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12000131840。法定代表人杨波。关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蜀天农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185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2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 阳执行员 潘先静执行员 郭敬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