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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柳红与被执行人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红,杨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柳红。被执行人杨刚。申请执行人柳红与被执行人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6)辽0203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刚偿还欠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30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