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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华泽庆与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泽庆,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7号申请人华泽庆,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道喜丰花园3号楼1单元602室。22060219621001099X被执行人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振泉,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华泽庆与被执行人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泽庆申请撤回对本院(2016)吉060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60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