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某某经销部、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某某经销部,王某某,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104号之一原告:某某银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王向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户利群,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某某经销部,住所地:安阳市。经营者:王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新区。被告:王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新区。被告:宋某某,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新区。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某某经销部、王某某、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银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负担。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