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蒋霜江...与王少彬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利涛,蒋霜江,李仁贤,王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534号申请执行人:鞠利涛,女,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蒋霜江,男,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申请执行人:李仁贤,女,194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三原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少彬,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立案受理鞠利涛、蒋霜江、李仁贤申请执行王少彬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王少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鞠利涛、蒋霜江、李仁贤赔偿款41085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少彬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川0522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陈文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