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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81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翟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81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某某,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凌海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诉刑诉(201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6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强、安玉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2线527KM+200M处,与宋某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翟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102线527KM+200M处,与宋某某由南向北横过公路时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由被告人翟某某报警,被告人翟某某在肇事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被告人翟某某在保险公司赔偿基础上给付6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已全额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及额外的赔偿款6万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2017年4月27日4时45分,本案由翟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当场将翟某某查获。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母亲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及家庭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现场情况。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翟某某具有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5、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证实死者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颅脑损伤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翟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翟某某于1962年8月23日出生,案发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调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4月27日经锦州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翟某某一次性赔偿保险之外的损失6万元。9、询问笔录、亲属关系证明证实,经本院询问刘某甲及刘立明并通过电话询问其他家属(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均表示同意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内容,并已经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及翟某某支付的额外赔偿款6万元,及被害人亲属关系情况。10、被告人翟某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4月27日4时40许,其开车由三台子街里办事回来,行驶在102线527KM+200M处时与一名行人相撞,发现撞人后其踩刹车下车查看,并拨打了120、122报警电话。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对被告人翟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翟某某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可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玮代理审判员 许 冰人民陪审员 苏 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