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赵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赵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10号原告张晓红,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赵孝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赵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张晓红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