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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赵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赵孝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10号原告张晓红,女,1967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被告赵孝伟,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红诉被告赵孝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张晓红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倪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