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70宋国强与葛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强,葛志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870号原告宋国强,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胡连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志新,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戴亚峰,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强诉被告葛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7元,减半收取6233元,由原告宋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吴立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沈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