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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70宋国强与葛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强,葛志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870号原告宋国强,男,1956年8月21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胡连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志新,男,1975年5月11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戴亚峰,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强诉被告葛志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7元,减半收取6233元,由原告宋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吴立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人民陪审员  沈紫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