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张子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张子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24执199-1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张子坚,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被执行人张子坚刑事罚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金融银行、房管、国土等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张子坚银行存款2965.92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子坚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唐 伟审判员 梁敬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倩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