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执66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斯伟君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斯伟君,赵美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66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江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8903429-6。法定代表人:傅涤峰。被执行人:斯伟君,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赵美芳,女,1955年5月26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特009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9907.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3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710.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仍未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已通过司法拍卖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屏路55号403室房产。经本院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以物抵债。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斯伟君、赵美芳名下的抵押房产经本院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以物抵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81执66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