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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先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先桂,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桂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术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宇出庭支持公诉,证人骆某,被告人李先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李先桂受废品收购站老板徐某雇佣到重庆市开州区某街道某街莫路莫号胡某的门市收购废旧书。到达门市后,李先桂经胡某允许将该门市内的废旧书搬出来称重。在搬运过程中,李先桂先后发现胡某妻子谢某放置在废旧书堆里的一个红黑色相间的腰包和一个黑色女式钱包,遂将腰包内的3480元现金及钱包内的1700元现金盗走。同日,被告人李先桂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5180元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先桂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先桂的供述;证人徐某、胡某、骆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的陈述;户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指认、检查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1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先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先桂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先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被侵犯,惩罚犯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先桂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