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晓磊与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641号刘晓磊:你与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26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262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共计248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