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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李抚民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抚民,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惶,刘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40号原告:李抚民,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调查取证,陈述事由,举证、质证,进行庭审辩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文、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惶,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和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李抚民与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惶、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原告李抚民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抚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7元,减半收取8888.50元,由原告李抚民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