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李抚民与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抚民,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惶,刘和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02民初340号原告:李抚民,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调查取证,陈述事由,举证、质证,进行庭审辩论,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智文、陈俊,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惶,男,197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和平,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李抚民与被告中西部对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民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子惶、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原告李抚民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抚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抚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7元,减半收取8888.50元,由原告李抚民负担。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斌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