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毕陆生与李秋荣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陆生,李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3113号申请执行人:毕陆生,男,彝族,1955年6月14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办事处昭宗大村9号,身份证号:530112195506141319。被执行人:李秋荣,男,彝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鱼翅路红联新村4号附1号,身份证号:53011219740726053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陆生与被执行人李秋荣故意伤害赔偿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8838.17元,未受偿人民币28838.17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欧阳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