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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辛昀键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昀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66号罪犯辛昀键,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辽宁省东港市人,汉族,大学肄业文化,住辽宁省东港市。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2007)潭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辛昀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辛昀键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终字第4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0年7月1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执字第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9月26日经本院(2012)常刑执字第28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2月15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424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辛昀键自2014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医院勤杂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至2016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并在监狱举行的服刑人员抗战知识抢答赛中获得一等奖,同年7至12月先后2次获“无违规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4年四季度至2016年四季度从事分监区勤杂期间能自觉遵规守纪、吃苦耐劳,积极完成勤杂工作任务先后9次获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积极参加值班先后15次获得奖励分;2016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1科单科合格证。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8次,并余423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辛昀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辛昀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昀键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熊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