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纪春光与何守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春光,何守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春光,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密山市和平乡新建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守义,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密山市和平乡庆余村。上诉人纪春光因与被上诉人何守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6)黑0382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春光于2017年6月26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纪春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纪春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春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伟国审判员 季学平审判员 刘兆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香蓉书记员 苏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