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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桂兰、赵明晨、赵明甲与隋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桂兰,赵明晨,赵明甲,隋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田桂兰,女,1951年10月2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明晨,男,1973年6月5日出生,现住庄河市。二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明甲,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赵明甲,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隋福海,男,1974年3月1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桂兰、赵明晨、赵明甲与被执行人隋福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申请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