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桂芹与被告姜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芹,姜春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40号原告:万桂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民。被告:姜春雨,男。原告万桂芹与被告姜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桂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光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