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万桂芹与被告姜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芹,姜春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2940号原告:万桂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民。被告:姜春雨,男。原告万桂芹与被告姜春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桂芹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芹撤诉。案件受理费3,284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鲁光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