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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与高杰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高杰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8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住所: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874070501L。法定代表人:兑占胜,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坚,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永玺,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高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诉被告高杰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高杰的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高杰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高杰准确的送达地址和明确信息,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高杰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