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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曾令明与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尹顺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明,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尹顺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582号原告:曾令明,男,汉族,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葫市镇科教文化服务中心办公楼。被告:尹顺遐,男,汉族,1969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曾令明与被告贵州赤水湖山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尹顺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曾令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令明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明撤诉。应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