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1326执恢6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裴洪玉、裴宝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洪玉,裴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26执恢6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裴洪玉,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被执行人裴宝玉,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洪玉与被执行人裴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宝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裴宝玉的存款53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