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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执刑附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周丽萍、王佳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丽萍,王佳兴,王嘉禾,王吉庆,牛凤珍,蔡月全,展旭生,杜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刑附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周丽萍,女,汉族,1970年10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王佳兴,男,汉族,1994年9月11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王嘉禾,男,汉族,2009年3月6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王吉庆,男,汉族,1948年8月10日出生,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牛凤珍,女,汉族,1945年4月3日出生,住保定市。被执行人:蔡月全,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捕前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展旭生,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捕前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杜永春,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捕前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执行的周丽萍、王佳兴、王嘉禾、王吉庆、牛凤珍与蔡月全、展旭生、杜永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刑一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