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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秀帅与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帅,李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813号原告:李秀帅,男,汉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高地公园。被告:李刚,男,汉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迎光小区。李秀帅与李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秀帅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秀帅负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六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