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特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源超、孙燕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源超,孙燕,刘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特21号申请人:孙源超,男,汉族,生于2006年12月6日,住邓州市。申请人:孙燕,女,汉族,生于2005年5月26日,住址同上。法定监护人:程云霞,女,汉族,生于1952年2月2日,住址同上。(系二申请人祖母)委托代理人:张焕彩,邓州市花洲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执业证号A3770607。被申请人:刘焕英,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6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孙源超、孙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焕英失踪一案中,申请人孙源超、孙燕的法定监护人刘焕英及委托代理人张焕彩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刘焕英宣告失踪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源超、孙燕撤回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孙源超、孙燕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富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汝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