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9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梁颖与林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颖,林惠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9421号原告:梁颖,女,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惠文,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颖诉被告林惠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颖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荣华二〇一七��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