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杨四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杨四东,杨艳萍,王翠,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韩勇,行长。被执行人杨四东,男,1977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杨艳萍,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翠,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赵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四东、杨艳萍、王翠、赵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四东、杨艳萍、王翠、赵峰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字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3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