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徐晟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738号罪犯徐晟,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住甘肃省临泽县。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4日被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1)浏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认定被告人徐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合并原犯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6月14日经本院(2013)常刑执字第165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8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3年9月14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徐晟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两年获得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6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奖励分;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13次获得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17年2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94分。该犯已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徐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晟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