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周命华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命华,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664号原告:周命华,女,汉族,1954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原告周命华与被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周命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命华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 忠人民陪审员 曾维富人民陪审员 黄开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宇